5月14日,福州同利肉燕老鋪訴福州李府活魚火鍋店商標侵權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李府活魚火鍋店的宣傳商標是否侵犯同利肉燕老鋪的合法權利。 據了解,同利肉燕是福州肉燕老鋪,從1876年創(chuàng)立至今已傳承四代。1997年,同利第四代掌門人陳君凡在29類,30類,35類分別成功注冊了“同利”的圖文商標。但是,2003年,福州另一家肉燕老鋪——依海肉燕掌門人陳彪的前妻宋劍英以個人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在第43類上注冊“同利及圖”商標,并于2006年注冊公告通過。 此后,同利肉燕展開長達7年的維權行動。2014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依!比庋嗖坏迷诰瓢、茶館、咖啡館、飯店以及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使用“同利及圖”商標。 然而,此前的2013年4月10日,宋劍英卻與福州臺江區(qū)李府活魚大鍋店簽訂了在臺江區(qū)義洲街道寧化支路1號使用“同利”《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合同中將商標使用時間提前到2006年5月7日。因此,2015年2月27日,同利肉燕將李府活魚大鍋店告上法庭,起訴其侵權使用“同利”商標。 原告同利肉燕老鋪的代理律師指出,同利肉燕作為中華老字號,在福州乃至全國都擁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李府活魚火鍋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同利”商標進行宣傳,無疑對同利肉燕造成一定損害。同利肉燕老鋪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權商標,并賠償同利肉燕老鋪50萬元(人民幣),并承擔本次訴訟的一切費用。 而被告李府活魚火鍋店則認為其屬服務行業(yè),與屬于食品行業(yè)的同利肉燕并不屬于一類,原告無權要求其撤銷宣傳商標。 而原告方則指出,肉燕與餐飲服務密不可分,被告所說的不屬一類的理由并不成立。 由于李府活魚火鍋店拒絕調解,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摘自《閩商網》 |